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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吉林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07:23 点击数:

      为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创新型吉林建设,实现吉林省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规律,放活科研单位和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吉林增添动力。

二、工作内容及方法

(一)深入推进科技管理权限下放

1.推动预算编制、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将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增外,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按同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承担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2.推进技术路线决策权和人员调配权落实到位。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研究方向不变、成果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

3.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各项目管理部门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承担单位负责。统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项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一制定项目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每年2月末前公布年度集中联合检查项目目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省科技厅加强与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沟通,避免重复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项目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

4.健全完善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科研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科研单位要加强内部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应根据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业绩,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的收入差距,不能简单的将个人收入与承担项目多少和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实绩突出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可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

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二)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

1.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操作办法。各地、各部门和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和《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离岗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到企业兼职、离岗研发的科研人员可实行市场化薪酬。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离岗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离岗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等相关规定。

3.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落实“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相关规定,取消强制评估,简化管理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4.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项目验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严格依据任务书要求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省财政厅需对现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允许各科研单位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尽可能简化相关手续。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96月底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跟踪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制定、清理和修订情况,全面梳理我省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政策管理文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对与新出台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订。

(二)第二阶段(20198月底前)

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要对照国家和省内文件全面梳理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等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一)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地、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确保政策全面落地落实。

(二)做好培训宣传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各部门出台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选择一些科研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鼓励大胆探索、率先突破,对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及时宣传推广。

(三)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

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与地方、部门、单位现有管理规定不符的,要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调整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严重失职失责和失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